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圣恒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22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民初字第00784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1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6-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圣恒丰、张春华给付原告扬州市东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1535528元,同时承担以1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所涉金额的1/6承担清偿责任,并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圣恒丰、被告张春华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0829112910002589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圣恒丰、张春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