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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圣恒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22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商初字第00113号
    案号 (2015)邮执字第01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5
    发布日期 2016-0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借款本金3998346.35元及利息77991.76元(上述利息算至2015年3月30日,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借款资金合同》约定顺加计算),承担律师费11341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不能给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有权就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位于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地号为122010074-6,使用权面积3316.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00179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被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内并在500万元抵押金额范围内(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金额为53万元,房屋抵押金额为447万元)优先受偿。 三、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对第一款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60元,由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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