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玉卫消罚〔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2日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路86-1号(自主申报)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1.该场所大门敞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超市进门左边标注有纸品、拖鞋交接区域可见一排货架,上摆放着标注“abel爱倍84除菌液,主要有效成分:次氯酸钠,生产商:广州市加茜亚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T2850合格品”等字样的产品,共计1瓶,上述产品标签上未见任何关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相关内容,该产品所在的货架上放有标注“品名:爱倍84消毒液,现售价:6.90”等字样的标签;3.该场所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相关采购及销售记录,未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2021年3月22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受理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现已查明:1.当事人销售的爱倍84除菌液(以下统称该产品)标签上仅标注“适用于白色织物、一般物体表面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环境的除菌”等字样,未见标注“洗涤、去污”等普通织物洗涤剂常见功效说明,与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函》中提及该款产品属于普通织物洗涤剂的描述不符,故对该《说明函》不予认可;2.该产品标签说明上虽用“除菌”代替“消毒”,但其标注内容中“针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率99.9%、除菌率高、除菌种类多”等功效描述与《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基本一致,本机关认为该产品中提及的“除菌”即“消毒”;3.该产品标注“含氯类除菌液,主要有效成分:次氯酸钠、有效氯含量≥22.0g/L,使用方法说明:稀释比例(原液:水)”等产品相关主要有效成分和使用方法说明,根据《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GB/T36758-2018)“3.2、含氯消毒剂:溶于水中能产生次氯酸的消毒剂”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产品应当属于含氯消毒剂;4.该产品标注“适用范围:适用于白色织物、一般物体表面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环境的除菌”等产品相关适用范围说明,根据《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一)消毒剂: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消毒产品: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8 |
决定机关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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