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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玉环坎门三和超市有限公司乱倒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37号当事人:玉环坎门三和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HHA0U14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路法人或负责人:蒋云海性别:男出生年月:1968年12月身份证号码:332623********0138联系电话:15269229816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伊水苑9幢19号经查明,2020年9月25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路三和超市后巷有乱倒污水的情况,经现场勘查发现为玉环坎门三和超市有限公司对外排放的污水,当事人玉环坎门三和超市有限公司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路,法人为蒋云海,在经营过程中,其店后巷外墙上有一个破损的塑料水管,通过该塑料水管直接向外排放洗拖把产生的污水,造成大面积水迹。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污染面积为3平方米。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认定其行为构成了乱倒污水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片证据二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时间和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乱倒污水的违法事实。证据三:蒋云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中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证据四: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方式、地址情况。2020年11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玉环坎门三和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4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和与之对应的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5
    决定机关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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