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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市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0168****59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91民初1964号
    案号 (2018)冀0791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19-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市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张家口北控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4000元,并以20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承担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39元,由被告鑫宇公司承担2475元,原告北控公司承担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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