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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宗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269****63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64613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8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研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170,512.89元;   二、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贵研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以6,170,512.8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主文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29元,减半收取计32,8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864.50元,由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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