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双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7日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广场(转塘街道320国道与杭新路交叉口西北角)擅自占用道路。现场主要堆放有两处设施和杂物,其中一处娱乐设施包含旋转木马、咖啡屋等儿童娱乐项目,经测量占地面积189平方米(长18米、宽10.5米);另一处为杂物堆放,经测量长10米,宽4米,占地40平方米,两处共计占地229平方米。上述设施及杂物是从金街美地商场三清理出来的,因租户停租关闭而留下的;当事人清理出来后暂放置于广场。该广场属于当事人的责任区道路,当事人占用责任区道路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于2021年05月29日11时1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后,当事人未及时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责任区道路堆放设施和杂物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观瞻,违反了《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牌和景观灯光按要求设置;不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不擅自占用道路。不擅自改动、迁移和损坏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责任区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双鎏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600+200*(x-6)x>6)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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