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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兆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664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商初字第56号
    案号 (2014)泰执字第00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11
    发布日期 2015-0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10616642.0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0616642.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0元。 三、就上述一、二项,原告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对编号为济长清工商抵登字[2012]第015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下的抵押财产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就上述一、二项,原告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对济房权证长字第020818号及020825号房产分别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对济房权证长字第020826号及020827号房产分别在6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就上述一、二项,被告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就上述一、二项,被告刘兆军、刘红莉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就上述一、二项,被告李超、华雯雯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杰、刘兆军、刘红莉、李超、华雯雯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杰、刘兆军、刘红莉、李超、华雯雯承担,该款先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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