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6441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802民初161号 |
案号 | (2019)辽0802执恢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扣除质押的10,000,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22565.16元,实际偿还人民币9,977,434.84元。 二、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3,500,000.00元的承兑垫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3,000,000.00元的承兑垫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3,500,000.00元的承兑垫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以上一、二款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被告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谢永军、被告刘敏冷、被告谢育忠、被告谢爱治对以上一、二、三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付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其余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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