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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69****5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4民初5303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静欠付原告金澹借款本金1150000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148987.5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借款本金1150000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二、以上欠款本息被告朱静分期向原告金澹偿还,于2019年1月21日前偿还利息24831.25元,于2019年3月21日前偿还利息24831.25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2019年4月21日前偿还利息24831.25元,于2019年5月21日前偿还利息24831.25元,于2019年6月21日前偿还利息24831.25元,于2019年7月21日前偿还利息24831.25元,于2019年8月21日前偿还利息116437.5元,于2019年12月2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208458.33元;三、如被告朱静有一期未能按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金澹有权就未受偿的债权本息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金澹有权要求被告朱静对1150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被告朱静逾期偿还之日开始计算);四、被告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朱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被告朱静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在起诉时垫付,被告朱静在2019年3月21日前一并向原告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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