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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69****5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6524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1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利红食品(南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金玉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2月14日为137.25万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此款由被告利红食品(南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前归还108.4727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250万元,余款于2020年1月30日前结清,上述还款先还息后还本。 二、被告朱静、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文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56元(已减半),由被告利红食品(南通)有限公司、朱静、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文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四、如果被告利红食品(南通)有限公司、朱静、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文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还款,则原告金玉萍可就全部欠款立即申请执行,且六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时,2018年2月1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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