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169****5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6525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18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利红食品(南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金玉萍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2月25日为66.5273万元;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 二、被告朱静、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文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5元(已减半),由被告利红食品(南通)有限公司、朱静、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文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2019年5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四、如果被告利红食品(南通)有限公司、朱静、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文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还款,则五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时,2018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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