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169****593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6246号 |
| 案号 | (2018)苏0602执33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通波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7415.21元,上述款项被告分期给付:于2018年1月29日给付8000元(已履行);分别于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8000元;分别于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15000元,余款13415.21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按期如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南通波尔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且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货款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021.5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苏帝伟罗邦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最后一期给付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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