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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19]201105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8年的年度报告。于二○一九年九月二日才向我局申报2018年的年度报告,其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补报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对当事人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2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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