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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21]004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9年3月起,绍兴功兴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化品双氧水用于企业生产,但绍兴功兴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存放双氧水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于2021年1月22日中午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陈仰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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