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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阜颍州运罚〔2021〕100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决定机关 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冯伦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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