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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778****76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1民初627号
    案号 (2020)川0521执1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元福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元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40元,由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殷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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