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52778****76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1民初627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11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元福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元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40元,由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殷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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