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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昌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昌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355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408号
    案号 (2016)闽09执00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安胜、彭燕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3月21日人民币91125元,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如果被告何安胜、彭燕玉未按第一项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李忠飞、陈金兰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嘉洲花园洋房170-502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书编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3258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谢昌锋、何龙雄、上海昌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安胜、彭燕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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