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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由紫阳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由严盛、高虹、吴赪军、周来春承办,经调查取证,2021年2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2021年2月1日15:50时,当事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在上城区甬江路与海潮寺巷交叉口南侧的工地出入口用水管冲洗车辆及路面,将冲洗产生的泥沙排入该处道路上一处市政雨水排水沟内,现场未造成淤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属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就近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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