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59****42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91民初1788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9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市京江饭店有限公司、赵永清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华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京江饭店有限公司、赵永清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利息2514000元,2020年12月16日至被告华富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被告华富公司尚欠原告镇江市京江饭店有限公司、赵永清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计算;三、原告镇江市京江饭店有限公司、赵永清有权对被告华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151号9层1号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环宇对被告华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所负原告镇江市京江饭店有限公司、赵永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镇江市京江饭店有限公司、赵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9保险费26250元,合计132400元,由被告华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环宇共同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127822467)。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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