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59****42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91民初1787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8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刘春萍与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赣信中心-恒泰昌盛字第10号001、(2020)赣信中心-恒泰昌盛字第10号002的《恒泰昌盛10号收益权转让产品认购协议》自2020年11月2日9起解除;二、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春萍认购款本金3100万元;三、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春萍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其实际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债务之日止,以尚未返还原告刘春萍认购款本金3100万元的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春萍律师费30万元;五、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环宇对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刘春萍的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春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8000元,合计132150元,由被告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环宇共同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127821568)。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10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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