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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银营罚字〔2016〕第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九条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第十一条履行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人民币8万元罚款,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9
    决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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