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3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法定代表人:刘建富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2020年6月7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存在占道现象,经调查核实,是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停放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输送作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6月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6月7日,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道路上,未经审批,停放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输送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约15平方米。2020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40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12时前停止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40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12时停止占用城市道路。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占用城市道路,并于2020年6月10日8时25分前停止了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道路上停放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输送作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020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30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7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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