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7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富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2020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古城街道大洋西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时,发现有几辆红色轻型自卸货车(浙JP03V7、浙J3K9Y7等)正从伟星国宾台项目建设工地驶出,装载着建筑垃圾。经询问,正在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现场轻型自卸货车均为个人所有,且无法提供任何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该行为也无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因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伟星国宾台的土建项目。2020年5月10日,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伟星国宾台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周坚光联系的6辆车处置,该6辆车均为个人所有,且无任何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当日中午12点左右开始从大洋西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国宾台建设工地驶出,途径靖江路,一直往南开到新的灵江中学隔壁,倒在白岩岙新村。第二车次从建设工地驶出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了解有关情况后,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将建筑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共六车,总计约三十土方量。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时间、地点、以及所使用的车辆等事实。调查笔录2份(其中旁证笔录1份),证明此次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当事人是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擅自建筑垃圾的事实。2020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05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9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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