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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57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案2020年4月22日,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浆水外流到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导致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五十米左右的路段被泥浆水覆盖,造成出入口道路不整洁。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1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改。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4月22日,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浆水外流到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导致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五十米左右的路段被泥浆水覆盖,造成出入口道路不整洁。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1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4月26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1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12时前及时对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进行清洗,并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3、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行为当事人是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未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4月26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020年7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9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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