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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70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富住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案2019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曹家路与大洋路交汇东南角和润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泵管进行冲洗降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89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2日12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2日上午,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曹家路与大洋路交汇东南角和润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泵管进行冲洗降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被污染的城市道路约15平方米。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89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2日12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89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2日12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曹家路与大洋路交汇东南角对混凝土泵管进行冲洗降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且未在2019年7月22日12时前自行改正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在临海市大洋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9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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