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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新(杭)行罚决字[2017]103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湾新区豪源网咖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06日18时45分,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湾新区大众广场豪源网咖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上网人员正在抽烟,网吧工作人员明知有人吸烟未阻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湾新区豪源网咖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杭州湾新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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