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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市监案处字〔2017〕第29020171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5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健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