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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419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54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恢1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5 723 123.5元;二、被告沈阳市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代偿款利息(以人民币15 723 12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但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144 624.7元为限);三、被告韩清萍、路恩馨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如被告沈阳市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韩清萍、路恩馨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6-11号1-6-1,建筑面积176.93平方米,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416611号;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1号(6门),建筑面积276.83平方米,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396216号;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8-3号1-13-1,建筑面积190.28平方米,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皇姑字第224961号;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9号1-4-1,建筑面积189.57平方米,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铁西字第306417号;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中路20-2号2-7-2,建筑面积120.61平方米,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铁西字第306927号的五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沈阳市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7号(5-9轴、5-10轴),建筑面积408.9平方米,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皇姑字第NO40072054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 、如被告沈阳市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王爱萍、安建忠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7-2号3-5-1,建筑面积207.59平方米,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344108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市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韩清萍、路恩馨、王爱萍、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 055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沈阳市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韩清萍、路恩馨、王爱萍、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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