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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师文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419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275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1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2,871,084.78元及其他费用(逾期担保费、违约金及代偿金利息之和,以12,871,084.78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若被告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则原告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被告韩清萍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38号(5-7)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房产在债权数额7,700,000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25,033元,减半收取62,516.5由被告沈阳施得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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