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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忻市监罚决字[2020]6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内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1
    决定机关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代全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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