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忻市监罚决字[2020]6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1 |
决定机关 |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代全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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