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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三益利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656****069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311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2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饶发燕、成贻均、周育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074434.64元、代偿款资金占用费(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代偿款资金占用费330364.78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以4074434.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算至付清时止)、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48893元;二、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拍卖、变卖下列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周育模位于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5层530号、531号、532号房产,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03444号、第0103434号、第0103433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102495号;成都三益利合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7、9号附1、2、4号1栋1层101-107号房产,监证2650953/监证2650953,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96584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7元,由周育模、饶发燕、成贻均、成都三益利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周育模、饶发燕、成贻均、成都三益利合投资有限公司于给付代偿款时一并给付或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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