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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连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733****8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17518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古安路176号-2商铺(位于建筑物1、2层),并将上述商铺返还给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金480,285元;   四、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照每日3,201.90元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照每日6,403.8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以2,463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日1.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六、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七、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   八、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九、反诉被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30万元;   十、反诉原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8,686元,由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431元,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255元;反诉受理费4,9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被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元2,900元;鉴定费4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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