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豪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肖艳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411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047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苏0311执4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日期 | 2016-03-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市豪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建荣劳动报酬1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徐州市豪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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