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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豪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艳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411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047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11执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市豪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建荣劳动报酬1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徐州市豪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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