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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市乌虹湖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翡翠华庭二期乌山单元02-02E-1号地块35#楼(影院)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五十七条,决定给予湖州市乌虹湖置业有限公司翡翠华庭二期乌山单元02-02E-1号地块35#楼(影院)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于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7年8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5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