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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346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09468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3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4-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汇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七万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汇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千三百五十二元。如被告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一千六百零八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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