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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朗迅达光电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05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6495号
    案号 (2020)粤03执27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三份《采购合同》(编号分别为:LXD20160809001、LXD20160826001和LXD20160829003)的货款本金人民币52,88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52,88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7,784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12,448.80元,被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5,335.2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7,78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5,335.20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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