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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张环罚字〔2019〕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7.2764万元;责令两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30
    决定机关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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