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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怡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9****218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375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怡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借款本金4887686.13元及截止2020年4月21日利息350224.16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4887686.13元自2020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原、被告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慧芳、刘海龙、丹阳市广亿电子有限公司、刘志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0元,减半收取242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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