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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怡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9****21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162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广亿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截至2018年1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30万元、利息1398832.9元,合计6698832.9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怡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慧芳、陈辉、刘6志明、童梅芳、丹阳浩远电子有限公司、陈孝保、陈腊英对被告丹阳市广亿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92元,由被告丹阳市广亿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怡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慧芳、陈辉、刘志明、童梅芳、丹阳浩远电子有限公司、陈孝保、陈腊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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