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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福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85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2075号
    案号 (2017)赣0121执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福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约定利息(自2015年3月6日始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二、被告江西福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27000元; 三、被告南昌县塘南鑫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福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县塘南鑫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福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7元减半收取8668.5元由被告江西福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县塘南鑫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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