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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0****20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8289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5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893.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6893.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付的违约金5000元,未付违约金总额以191893.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7元、保全费1620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3927元,由原告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6元,由被告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共同负担3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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