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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长庆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利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919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2675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2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四川瑞普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四川长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瑞普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100元及违约金(以1361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瑞普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5元,财产保全费170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833元,由原告四川瑞普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33元,被告四川长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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