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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民间建筑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4250006****88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藏2523民初300号
    案号 (2021)藏2523执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一致确认,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902746.77元,该款项不含税款(税款各方已协商确定,原告承担的税款已在违约金中扣除),该货款由被告三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二、被告二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222000元。 三、被告三和被告二应当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上述款项,如在2020年11月30日前未付清上述款项,而在2020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付清上述款项的,则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合计金额按照人民币322000元计取。 四、如被告三和被告二在2020年12月25日前未付清上述约定款项的,二被告除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合计3224746.77元外,还应当以该款项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承担款项支付完毕日前的利息。 五、被告一为被告二和被告三在上述款项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 本案的诉讼费用38196.11元,经调解减半收取计19098.06元由原告阿里地区富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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