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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539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通中商初字第0407号
    案号 (2014)通中执字第00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2
    发布日期 2015-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4250元(算至2014年1月20日),并支付其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21日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6.3%计算的利息及复利;自2014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吉林、邵红云、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邵红云、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有权以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28、43组的4267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通州他项(2012)第712号],以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35491104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债务总额[即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结欠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及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408号案件确定的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结欠25491104元借款、垫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中的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为限,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 四、案件受理费83260元,减半收取41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30元,由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邵红云、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各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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