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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539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1号
    案号 (2014)通中执字第00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1
    发布日期 2015-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17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同意对案件事实不作表述: 一,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5日一次性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及利息(截止到2014年1月6日为4.8万元,剩余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邵红云对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7.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宏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袁建秋、马丽萍对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双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内押品清单载明为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7.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内质押财产清单载明为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 四、案件受理费112880元,减半收取56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44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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