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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539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09号
    案号 (2014)通中执字第00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9
    发布日期 2015-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400元(算至2013年12月23日),并支付201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48%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对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82010元,减半收取410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05元,由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共同负担,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依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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