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010356****400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青01民初364号 |
案号 | (2021)青01执恢2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青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约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宁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10月19日前的利息1795200元,自2016年10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陆阳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阳春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陆约丁追偿; 三、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对陆约丁以上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中的二分之一向西宁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陆约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483元由被告陆约丁、陆阳春、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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