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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凌市监处字[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锦州国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网上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规定;并且锦州国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按照《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决定对锦州国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贰万元整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2
    决定机关 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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