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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20007****04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11民初2147号
    案号 (2021)湘0211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宾娟借款本金损失106080元及违约金损失(违约金以1060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就刑事判决退赔不能偿还的剩余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宾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宾娟负担3191元,被告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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